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的法律责任:固体废物

背景:“2025年6月25日,在生态环境部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裴晓菲表示,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部门近日联合启动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遏制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高发态势固体废物 。”在此集中整治活动开展的背景下,关联产业应及时开展全面的合规性审查与整改,否则将面临相关责任风险。本文旨在对关联产业因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的责任风险进行分析。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随意排放、堆放、填埋或处置的行为固体废物 。责任主体实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后,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主要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责任人实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造成相关权利主体损失,比如常见的占用、污染农田、林地、承包水域的,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包括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责任固体废物

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章对于相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为:行政罚款、行政拘留、责令整改等,其中第一百二十条对于符合行政拘留的具体行为、情节作出了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固体废物 。”

对于该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有待出台具体细则,或由地方发布具体认定标准固体废物 。笔者以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为例: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7月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该意见第三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造成“严重后果”: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达到三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固体废物 ,一般耕地、其他林地五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其他农用地(不含林地)十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体积在五十立方米以上或清理处置费用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固体废物 ,或者在河流、湖泊、湿地、绿地等擅自倾倒、丢弃、堆放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体积在二十五立方米以上的;

(三)二年内在全市范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次数三次以上或具体点位三处以上的;

(四)二年内在全市范围曾因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固体废物 ,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其固体废物 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

(六)为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提供中介、引导、装卸、消纳等帮助或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累计实施体积在五十立方米以上的;组织、管理人员按其所参与或组织、管理的全部违法情况累计计算固体废物

三、刑事责任

《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明确规定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配合公安等部门,以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收运、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中间商、承运人、接收人等,要一追到底,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严肃惩处,查处一批,打击一批固体废物 。”

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如果达成刑事立案标准的,相关责任主体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为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固体废物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和个人应避免实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当被行政机关,甚至是司法机关以此为由立案时,应当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委托专业人士介入并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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